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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價鑒定 TIAN TONG YUAN一方當事人不配合鑒定,出具的鑒定結果是否會得到支持?
下面先看一個案例。
中鐵一局作為總包,將工程交由滬昆專線湖南公司承包。武華公司作為分包公司與之簽訂《隧道工程勞務分包合同》。之后,武華公司將一部分工程轉包給謝某。工程完工后,謝某因工程款問題將三家公司訴至法院,并獲得支持。中鐵一局不服,二審敗訴后,遂申請再審,最終被駁回申請。
中鐵一局申請再審分列五條理由,其中第三條是:一審法院將未經(jīng)當事人質(zhì)證的材料提交鑒定機構,鑒定機構依據(jù)單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鑒定,違反司法鑒定程序。鑒定依據(jù)材料不充分,鑒定方法錯誤,程序違法,不能作為定案依據(jù)。
謝某則稱,申請人中鐵一局在鑒定時拒絕配合,對鑒定意見及補充鑒定意見未申請重新鑒定。
針對這個問題,最高院認為:中鐵、滬昆、武華三方在法院已經(jīng)明確告知鑒定事宜的情形下,未配合法院對案涉工程項目進行司法鑒定,且在本案《司法鑒定意見書》作出后,既未提出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相關證據(jù),亦未申請重新鑒定,原判決根據(jù)《司法鑒定意見書》計算欠付工程款,并無不當。
最終,最高院綜合其他關鍵性問題,依法裁定駁回中鐵一局的再審申請。